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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T步森7月2日公告,6月30日,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。公司、时任董事长王春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,已由浙江证监局调查完毕,浙江证监局依法拟对上述对象作出行政处罚。
2021年1月22日,ST步森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东方恒正”)所持公司全部股份2240万股被司法冻结,占公司总股本的15.55%。2021年6月,ST步森时任董事长王春江、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优知悉上述冻结情况。ST步森迟至2021年12月29日发布《关于实际控制人、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》。
2022年1月18日,ST步森时任董事赵玉华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。期间王春江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,知悉该情况。2022年4月22日,公司发布《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离职的公告》,披露赵玉华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。
2022年4月2日,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ST步森时任实际控制人王春江作出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收到处罚后,王春江未及时告知公司,导致公司迟至2022年4月16日及22日披露上述相关情况。
ST步森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,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2年半年报及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,违反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。
王春江担任董事长或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期间,知悉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董事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,未组织督促公司及时、准确进行披露,违反了规定,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作为实际控制人,王春江隐瞒收到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告知,导致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,其行为已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组织、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,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”行为。
时任董秘张优知悉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,未及时组织办理信息披露,未能保证2021年半年报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违反了规定,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依据规定,浙江证监局拟决定:对公司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100万元罚款;对王春江给予警告,并处以120万元罚款,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0万元罚款,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50万元罚款;对张优给予警告,并处以50万元罚款。
(文章来源:界面新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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